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902行审32号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舟山海城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舟山海城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902行审32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舟山市临城街道千岛路**。 法定代表人王**,局长。 被执行人舟山海城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千岛路/div> 法定代表人邹孟杰。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舟土资新罚字[2018]2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于2017年11月未经批准,擅自在定海区城隍头村建造舟山××庄××美丽村口等新农村建设工程,该工程总用地面积为3842.87平方米。其中附房、凉亭、停车场等附着设施建筑占地面积为679平方米,其余面积为绿化面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故申请执行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退还上述非法占用的3842.87平方米土地;拆除该非法占地耕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共计38428.7元,并于次日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依法缴纳罚款,但对该处罚决定中的其他处罚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责令拆除的处罚事项进行催告,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2019年1月18日,申请执行人对该拆除事项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收件登记。2019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责令退还土地及恢复原状的处罚事项进行催告,被执行人仍未依法履行,同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又对责令退还土地及恢复土地原状等处罚事项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期限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既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又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无其他明显违法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可准予强制执行。同时,按照浙高法(2014)18号《关于推进和规范全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纪要(试行)》、浙土资厅函(2016)867号《关于集中清理国土资源历史遗留积案与健全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机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浙政办发[2013]69号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及舟委办发(2017)52号《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统筹落实新区土地要素保障的实施意见》之文件精神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对本案裁定准予执行后可由违法建(构)筑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建筑物的腾空工作,并上报相关的人民政府作后续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强制执行舟土资新罚字[2018]24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舟土资新罚字[2018]24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3842.87平方米土地;拆除该非法占地耕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事项之强制执行,由定海区千岛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审 判 长  王东明

审 判 员  曾宏涛

人民陪审员  陈忠恺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徐瑜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