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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4民初2059号

李军霞与安丘新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军霞;安丘新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784民初2059号

原告:李军霞,女,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安丘新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丘新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向阳路东首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安丘景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军霞与被告安丘新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军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被告新东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军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0441.7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丈夫1998年7月1日登记结婚,于1999年12月12日生育儿子殷子航,为积极响应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的政府号召,于1999年12月30日办理了独生子女证,以后再未生育。原告于2018年6月在被告处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应发给上年度全市平均工资30%的养老补贴”,但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付。为此,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安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养老补助至今未付。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诉来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新东方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确系在我公司退休,但其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并未规定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陈述的待遇。因此,原告所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对我公司的起诉。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军霞原系新东方公司职工,2018年6月份办理了退休手续。原告与其丈夫殷常侠于1999年12月12日生育一男孩殷子航,为响应国家独生子女政策,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9年4月17日,原告就独生子女一次性父母养老补助,申请安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另查明,2017年潍坊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8139元。

本院认为,2016年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该条例明确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是国家给予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补助。换言之,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是独生子女父母依法享受的权利,即法定权利而非福利待遇。该项权利依法规确定,无需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另行加以约定。因此,用人单位应悉数向原告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按照条例规定,原告李军霞主张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为20441.7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参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安丘新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044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安丘新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妮妮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周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