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81民初1567号
原告:车佐华,男,193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身份证号码:440************。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谷丰,广东雄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冠敏,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身份证号码:440************8。
被告:茂名市誉成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莫某1。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住所地:茂名市*******。
负责人:戴光平。
原告车佐华诉被告陈冠敏、茂名市誉成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车佐华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冠敏、茂名市誉成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车佐华撤回对被告陈冠敏、茂名市誉成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的起诉,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佐华撤诉。案件受理费6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车佐华负担。
审判员 陈德富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关玉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