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863号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增艺有机玻璃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经营者:唐术英,女,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丹丹,女,该经营部员工。
被告:孙海光,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增艺有机玻璃经营部与被告孙海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2019年6月4日,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增艺有机玻璃经营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增艺有机玻璃经营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26元,减半收取计1713元,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增艺有机玻璃经营部负担。
审判长 陈登烽
审判员 梁 瑜
审判员 吴柏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吴倩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