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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6刑初454号

陈德茂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陈德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526刑初454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德茂,男,汉族,1952年6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务农。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一部刑诉〔201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德茂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于2019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卫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德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23日8时许,被告人陈德茂在滑县留固镇中心医院拿药后欲驾驶其电动三轮车离开时,看到被害人岳某停放的电动三轮车车斗内有一部红色0ppor15牌手机,遂趁无人之际将该手机盗走。后被害人岳某找到陈德茂,陈德茂将手机返还被害人。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7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德茂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德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德茂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德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岳某陈述,被告人党员身份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被盗现场方位平面图、被盗手机购买票据,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书,现场监控视频及被告人陈德茂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德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已将盗窃财物返还被害人,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德茂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徐振坤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红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