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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7101行审3511号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冯镜波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17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冯镜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7101行审351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

法定代表人:彭高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佳佳,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冯镜波,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云国土行处[2017]55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内容为:

一、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在白云区地块处非法占用的108平方米土地;

二、没收被申请人在白云区地块处非法占用49平方米现状为有林地(规划为公路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对被申请人非法占用59平方米现状为建设用地(村庄)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对非法占用49平方米现状为有林地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总计罚款157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经审查认为,对于第一项、第二项申请,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材料明确涉案土地退还后以及涉案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没收后的接收主体,故该两项申请无法强制执行。对于第三项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可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不准予强制执行云国土行处[2017]55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第二项。 二、准予强制执行云国土行处[2017]55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三项,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570元。 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林锡宏

审判员  唐知莹

审判员  何 珺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曹慧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