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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执8220号

李明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右红;李明;李小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8220号

申请执行人:许右红,女,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和平区人,住天津市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李明,女,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李小征,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许右红与被执行人李明、李小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149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93900元及利息。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房屋一套,本院已依法对上述房屋采取查封措施,但由于上述不动产涉及其他民事案件,已有法院予以查封,本院在本案中已经作轮候查封。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将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将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149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鑫

审判员 焦海龙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孙思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