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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81执613号

姚坤莉、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姚坤莉;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81执613号

申请执行人:姚坤莉,女,住址:曲阜市

申请执行人: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曲阜市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曲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曲劳人仲案字(2018)第267号仲裁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8540元本金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78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40元,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以18540元为基数,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审 判 长 刘 勇

人民陪审员 丁 华

人民陪审员 孔建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丰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