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4民初1842号
原告:谢玉强,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文科,崇州市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迪,女,199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原告谢玉强诉被告余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谢玉强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玉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玉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谢玉强负担。
审判员 徐晓双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孟 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