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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84民初1842号

谢玉强与余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玉强;余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4民初1842号

原告:谢玉强,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文科,崇州市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迪,女,199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原告谢玉强诉被告余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谢玉强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玉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玉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谢玉强负担。

审判员  徐晓双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孟 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