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02民初2950号
原告:李X,女,1980年8月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黄金顶小区。
被告:山东威海农村商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威海农商银行(温泉支行)。
法定代表人:刘韶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山东威海农村商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威海农村商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威海农村商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窈窈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姜小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