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云0421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玉溪市江川区自然资源公安局,住所为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文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15304216930950994。
法定代表人:朱彦华,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国彦,男,系玉溪市江川区自然资源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雨霄,男,系玉溪市江川区自然资源公安局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玉溪市江川区自然资源公安局于2019年6月3日依据玉江森公林罚决字[2018]第3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玉溪市江川区盛果核桃种植专业合作社恢复原状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执行人玉溪市江川区自然资源公安局向本院提出的要求被申请执行人玉溪市江川区盛果核桃种植专业合作社恢复原状的强制执行申请,因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交执行标的即涉案林地的原状或需恢复的状态等具体情况,没有明确的执行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玉溪市江川区自然资源公安局提出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玉溪市江川区盛果核桃种植专业合作社恢复原状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 睿
审判员 廖占林
审判员 龚子程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邢思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