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461号
原告:单卫年,男,198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漪、任恬楠(受单卫年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曦娴,女,1980年6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单卫年与被告范曦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单卫年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单卫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卫年撤诉。案件受理费为650元,由单卫年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高 鑫
人民陪审员 过秋燕
人民陪审员 张霞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法官 助理 谢张真
书 记 员 孙朝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