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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13民初461号

461单卫年与范曦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0-1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单卫年;范曦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461号

原告:单卫年,男,198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漪、任恬楠(受单卫年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曦娴,女,1980年6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单卫年与被告范曦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单卫年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单卫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卫年撤诉。案件受理费为650元,由单卫年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高 鑫

人民陪审员  过秋燕

人民陪审员  张霞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法官 助理  谢张真

书 记 员  孙朝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