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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7101行审3514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华邦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25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华邦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7101行审351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

法定代表人:彭高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佳佳,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华邦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北路华邦路**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浩。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云国土行处[2017]43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拆除在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华邦物流园内地块处占用48794.79平方米规划为建设用地(城镇用地)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该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云国土行处[2017]43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拆除在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华邦物流园内地块处占用48794.79平方米规划为建设用地(城镇用地)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锡宏

审判员  唐知莹

审判员  何 珺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曹慧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