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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23刑初106号

杨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杨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523刑初10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乐,男,1994年9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邵阳县。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唐建国,邵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邵县检刑诉[2019]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朝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乐及其辩护人唐建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贩卖毒品罪2019年1月4日下午,被告人杨乐在邵阳县塘渡口镇卫民眼科医院前面的人行道上以人民币3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的价格贩卖一粒麻古和一小包冰毒给邓某。随后,邓某以微信转账的支付方式转给被告人杨乐300元。2019年1月7日晚上、2019年1月21日晚上,被告人杨乐两次在其邵阳县塘渡口镇美宜佳超市楼上4楼401的租房内分别以300元的价格贩卖一粒麻古和一小包冰毒给邓某,邓某两次都是以微信转账的支付方式分别转给被告人杨乐300元。2019年1月24日晚上,被告人杨乐在其租房内以300元的价格贩卖一粒麻古和一小包冰毒给邓某。邓某拿到毒品后下楼,正准备转账给被告人杨乐的时候,被邵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当场搜缴疑似冰毒和麻古混合物共计0.60g。经鉴定,搜缴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9年1月24日19时,被告人杨乐在其租房内被邵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杨乐的供述和辩解,并有到案经过,扣押文书,提取笔录,称重笔录及指认照片,微信交易记录,证人邓某、石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杨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在卷。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月初,被告人杨乐在其租房内容留邓某吸食毒品;2019年1月中上旬,被告人杨乐在其租房内容留王某1吸食毒品,随后邓某过来吸食了几口毒品;过了几天,被告人杨乐在其租房内容留王某1吸食毒品;2019年1月中下旬、同年1月23日23时许、同年1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杨乐三次在其租房内容留王某1、王某2吸食毒品。经检测,被告人杨乐和吸毒人员王某1、王某2的尿检结果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杨乐的供述和辩解,并有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尿检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邓某、王某1、王某2、石某、伍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杨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在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且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应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乐辩称,他没有贩卖毒品给邓某,前面3次是帮邓某买的,他没有从中获利,第四次也是自己准备吸食的毒品,后被邓某拿走了,因此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杨乐的辩护人唐建国辩护提出:1、被告人杨乐只是受邓某委托去代买毒品,没有从中获利,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一罪定罪量刑;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乐4次贩卖毒品,前3次仅有口供,没有已查证的毒品数量予以证实,应只以第4次的0.6克毒品定罪;3、被告人对代买毒品的事实没有否认,不管贩卖毒品罪是否成立,被告人杨乐都是构成坦白,应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贩卖毒品从2019年1月份开始,邓某联系被告人杨乐,要杨乐帮忙从邵阳市购买毒品回来吸食。被告人杨乐从上线帮邓某拿到所需价格数量的毒品之后,从毒品里分一小部分留给自己,然后再联系邓某过来拿货。被告人杨乐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9年1月4日下午,邓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杨乐,要杨乐帮他带300元钱毒品回来,并在微信上给杨乐转了300元钱(以下均为人民币)。被告人杨乐从邵阳市拿到货后,在邵阳县塘渡口镇卫民眼科医院前面的人行道上给了一粒麻古和一小包冰毒给邓某。随后,邓某以微信转账的支付方式转给被告人杨乐300元。2019年1月7日晚上,邓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杨乐,要杨乐帮他带300元钱毒品回来,并在微信上给杨乐转了300元钱。杨乐从邵阳市拿了700元的毒品回来,给了一粒麻古和一小包冰毒给邓某。2019年1月21日晚上,邓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杨乐,要杨乐帮他带300块钱毒品回来,杨乐打电话要他朋友送了300块钱的毒品到塘渡口镇来,杨乐在卫明眼科前面的花坛拿到货后,打电话要邓某到邵阳县塘渡口镇大木山汽车东站对面美宜佳超市楼上4楼401的租房内拿货。杨乐给了一粒麻古和一小包冰毒给邓某,邓某拿到货后在微信上转了300元给杨乐。2019年1月24日晚上,邓某到被告人杨乐在美宜佳超市4楼401租房内,说要帮朋友带300元毒品,杨乐给了一粒麻古和一小包冰毒给邓某。邓某拿到毒品后下楼,正准备转账给被告人杨乐的时候,被邵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当场搜缴重0.95克并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冰毒和麻古混合物一包,净重0.60克。邵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邓某的带领下来到美宜佳超市楼上4楼401房间,查获正在吸食毒品的杨乐、王某1、王某2。经检测,被告人杨乐和吸毒人员王某1、王某2的尿检结果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被告人杨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他之前通过一个外号叫“鹏丫子”的人联系上线购买毒品,后来“鹏丫子”联系不上了,他就直接与上线联系拿货。他卖了四次毒品给邓某,邓某每次都是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钱转给他,他从上线帮邓某拿到所需价格数量的货之后,他会从毒品里分一小部分出来留给自己,然后再联系邓某要他过来拿货。2019年1月4日下午,邓某打电话给他,要他帮忙从邵阳市带300元钱毒品回来,并在微信上转了300元钱给他,他在邵阳市拿到货之后就过去到卫民眼科前面的人行道上给了1粒麻古和1小包冰毒交给邓某;2019年1月7日晚上,邓某打电话给他,说要他给他带300块钱货,说完后从微信上面转了300块钱给他,王某1也打电话给他要他带200块钱货,说完从微信上面转了200块钱给他,他联系人拿货,一共喊了700块钱货,2粒麻古和3小包冰毒。1月8日早上5时许,他打电话给邓某要他到邵阳县塘渡口镇的美宜佳超市楼上4楼401住房来拿毒品,邓某过来后,他拿了1粒麻古和1小包冰毒给邓某;2019年1月21日下午18时许,邓某打电话给他,要他帮忙调300块钱货来,他就打电话给邵阳一个朋友要他送300块钱毒品到邵阳县塘渡口来,等到晚上20时许,他朋友打电话来说要他去卫明眼科前面的花坛去拿货,是用黄芙蓉王的烟盒装着的,他就到花坛把烟盒的毒品拿出来,然后打电话给邓某,要他到401房间来拿货,之后邓某在微信上转账了300元给他;2019年1月24日晚上19时许,邓某联系他,问他有没有剩下的毒品,他说还有,然后邓某就来到他401号租房内说要帮他朋友带300元毒品,他就给了1粒麻古和1小包冰毒给邓某,邓某拿到毒品后就下去了,他和王某1还有王某2三人在房间里面吸食毒品,还没吸食完就被公安民警抓获。2、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他一共在杨乐处买了4次毒品,时间分别是1月4日、1月7日、1月21日、1月24日,每次都是300元的货,分量是1粒麻古和1小包冰毒,第一次是在卫明眼科医院前拿的,1月7日、21日、24日都是在杨乐租房内拿的货,每次要购买毒品时,就给杨乐打电话,拿货前先给钱或者拿到货再给钱给他,每次都是通过微信转账给杨乐,最后一次是正准备转账给杨乐的时候,就被公安民警抓获还没来得及转账。3、证人石某的证言证明,她是被告人杨乐的女朋友,她知道杨乐在贩卖毒品,杨乐大概卖了4次毒品给邓某,因为杨乐跟她讲过说要卖点东西(指毒品)赚点钱过年,过了年就不搞了。4、邵阳县公安局扣押文书、提取笔录、称重笔录证明,办案民警在2019年1月24日抓到邓某后,邓某把从杨乐手上买的2小包冰毒及麻古疑似物扔在地上,公安民警扣押后进行称重,净重为0.6克。5、指认照片证明,2019年1月25日,邓某指认是从杨乐租房内购买的毒品。6、微信交易记录证明,2019年1月4日、7日、21日、24日,邓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每次支付300元给杨乐,共计1200元。7、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邵公物鉴(理化)字[2019]39号检验报告证明,2018年2月18日,邵阳市公安局物证局鉴定所对从邓某身上查获的0.95克疑似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8、到案经过证明,2019年1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杨乐在邵阳县的租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9、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杨乐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容留他人吸毒2019年1月初,被告人杨乐通过从邵阳市一个朋友处购买了300元钱的毒品,在卫民眼科门口的花坛内拿到毒品后,与邓某两个人到其汽车东站对面美宜佳超市楼上4楼401租房内的厕所里吸食毒品。2019年1月中上旬,被告人杨乐在邵阳市购买300元的麻古和冰毒回到美宜佳超市楼上4楼401租房内,并联系王某1,和王某1两人一起在房间吸食毒品,随后邓某过来吸食了几口毒品;过了几天,被告人杨乐在其租房内容留王某1吸食毒品;2019年1月中下旬、同年1月23日23时许、同年1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杨乐三次在其租房内容留王某1、王某2吸食毒品。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他与杨乐在杨乐的租房内吸食了两次毒品,第一次是1月初,和杨乐两个人;第二次是1月中旬,和杨乐、王某1三个人。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他一共在杨乐租房内吸食5次毒品,第一次是2019年1月上旬,与邓某、杨乐吸食;过了几天与杨乐又在其租房内吸食了一次;在1月中旬左右,与王某2到杨乐租房内吸食;还有2次是1月24凌晨及晚上18点,在杨乐租房内吸食毒品。3、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他一共在杨乐租房内吸食了3次毒品,时间分别是2019年1月中旬,2019年1月23日24时许和下午18点左右。4、证人石某的证言证明,租房是杨乐出钱给她租的,以宋继婷的身份证登记,并证实2019年1月24日19时,杨乐、王某1、王某2等人在租房内吸食麻古和病毒。5、证人伍某的证言证明,一个叫宋继婷的女子(指石某拿宋继婷身份证)在他这里租房。6、现场指认照片证明,2019年1月25日,邓某、杨乐、王某2三人对在杨乐租房内吸食毒品的现场进行指认。7、尿检照片证明,2019年1月25日,民警对王某2、杨乐、王某1的尿样进行检测,结果呈阳性。8、邵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9年1月25日,邵阳县公安局对王某1、王某2、杨乐吸食毒品的行为每人处以行政罚款500元。9、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邵阳县塘渡口镇汽车东站对面的美宜佳超市4楼401房间及现场情况。10、辨认笔录证明,2019年1月24日,伍某辨认出石某就是租他房子的人。11、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杨乐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乐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理规定,四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同时提供场所六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杨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乐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只是受人委托代买毒品,且没有从中获利,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且代买的4次毒品,前3次仅仅凭口供,没有已查证的毒品数量予以证实,应只以第四次的0.6克毒品定罪,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一罪追究被告人杨乐的刑事责任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杨乐的庭前供述中即供认因邓某要其购买毒品而从上线4次为邓某购买毒品的事实经过,证人邓某的证言对自己要杨乐购买毒品的事实经过与被告人杨乐的供述一致,同时证人石某的证言也证实杨乐曾告诉她卖点毒品赚点钱过年,被告人杨乐的庭前供述与证人邓某、石某的证言一致,且四次贩卖毒品的数量和金额与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的购买毒品的数量和金额相互印证,另有邓某和杨乐的微信转账记录为证。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的通知》中规定,“……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被告人杨乐庭前供述帮邓某带毒品后,都会从毒品里分一小部分出来留给自己,被告人杨乐虽从形式上只是获取一小部分毒品,但实际上属于变相加价出售毒品,且贩卖毒品犯罪并不以牟利为构成要件,邓某要求杨乐购买毒品时也并没有指定的购买毒品对象,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被告人杨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乐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及法律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杨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乐对为他人购买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对为他人购买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提出辩解意见,是对行为法律认识上的错误,实质是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其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依法应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综上所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杨乐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杨乐的刑期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22年7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本院接收上诉状的部门为立案庭)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谭 刃

审 判 员  刘红艳

人民陪审员  张芳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亚婧

书记员吴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