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2民初1914号
原告:东莞鸿图金属压铸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82480602B。
法定代表人:冯就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姣,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生永,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开齐,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鸿图金属压铸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图公司”)与被告黄生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朱海姣,被告黄生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开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工作岗位:黄生永于1997年5月26日入职鸿图公司,担任HF部线长一职。
二、有无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工资发放情况:根据黄生永提交的鸿图公司确认真实的工资单显示,黄生永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除了2018年2月)的应发工资分别为5680.9元、4875.2元、5198.6元、5452.1元、5505.3元、4395.9元、5334.8元、5120.6元、6269.9元、6515.3元、5593.9元、8058元。
四、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及原因:2018年10月30日鸿图公司解雇黄生永,理由为黄生永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25日期间违纪扣分11分,根据《员工手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任何经济补偿。四次违纪分别为:1.2017年11月3日打瞌睡,被记小过扣2分;2.2018年3月7日生产监管不力,被书面警告扣1分;3.2018年10月24日上班时间玩手机,被记大过扣4分;4.2018年10月25日上班时间玩手机,被记大过扣4分。鸿图公司提交了四份《员工违纪处理单》佐证,前三份有黄生永的签名,最后一份没有黄生永签名,黄生永亦不予确认。鸿图公司提交了一份保安巡逻的视频,视频内容为2018年10月25日黄生永在上夜班时间被监管人员发现蹲在洗手间(隔间外区域)拿着手机看视频。黄生永主张鸿图公司拍摄其在洗手间的视频侵犯了其隐私权。另,鸿图公司提交了《员工手册》及收阅确认书、关于《关于重申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之通告》之联络函、通告、粘贴通告的照片。《员工手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项规定了员工在工作时间玩手机予以记小过处分;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了在工作场所上班时间睡觉、怠工、脱岗,影响工作的予以记大过处分;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了书面警告一次积1分;记小过积2分,记大过积4分,当十二个月内积分达到9分时,公司立即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不予任何经济补偿。《员工手册》收阅确认书有黄生永的签名。2018年10月18日的关于《关于重申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之通告》之联络函鸿图公司工会对鸿图公司公布并实施通告没有异议。2018年10月19日的通告显示在上班时间玩手机、工作时间内在洗手间及其他非工作区域长时间逗留及玩手机的给予记大过处理,通告有运作部经理何建华签名。法院认定及理由:首先,黄生永于2008年4月签收了《员工手册》,即已知悉《员工手册》的内容;鸿图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发出通告对劳动纪律管理进行了变更,规定若存在上班时间玩手机的情形将给予记大过处理,该通告经过了鸿图公司工会同意。其次,原、被告均确认黄生永于2017年11月3日、2018年3月7日、2018年10月24日共三次违纪处理,共违纪积7分。对于2018年10月25日的违纪问题,鸿图公司通过保安巡查发现黄生永在工作时间蹲在洗手间(隔间外区域)看手机视频,且鸿图公司拍摄视频的方式并非在洗手间安装监控,亦没有拍摄到他人隐私的画面内容,未构成黄生永所称的侵犯其隐私权。黄生永在工作时间玩手机,符合鸿图公司通告规定的给予记大过的情形。且黄生永对2018年10月24日上班时间玩手机被记大过的违纪处理没有异议,即其亦知晓上班玩手机会予以记大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黄生永12个月内的四次违纪行为已积11分,鸿图公司根据《员工手册》“当十二个月内积分达到9分时,公司立即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不予任何经济补偿”的规定于2018年10月30日解除与黄生永的劳动关系,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黄生永要求鸿图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不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高温津贴:鸿图公司黄生永的工作地点有风扇和水风扇;黄生永主张其工作地点为金属加工区域,只有风扇,风扇吹出的也是热风。现鸿图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黄生永2016年至2018年期间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未能证明黄生永工作地点的温度降低到33℃以下。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规定及广东省《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的规定,鸿图公司应向黄生永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的高温津贴150元×14个月+150元÷31天×30天=2245.16元。
六、仲裁请求:鸿图公司向黄生永支付:1.2016年10月30日至2018年10月30日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7410元;2.2016年6月1日至10月31日、2017年6月1日至10月31日、2018年6月1日至10月30日期间的高温津贴共2250元;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33662元。
七、仲裁裁决结果:1.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2.鸿图公司须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通知并支付黄生永:(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33662元;(2)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高温津贴2245.16元;3.驳回其他申诉请求。
八、原告鸿图公司的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2.鸿图公司无需向黄生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33662元;3.鸿图公司无需向黄生永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高温津贴2245.16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黄生永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参照《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东莞鸿图金属压铸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生永劳动关系已解除;
二、限原告东莞鸿图金属压铸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黄生永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高温津贴2245.16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鸿图金属压铸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鸿图金属压铸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巧勤
人民陪审员 秦艳芬
人民陪审员 叶伟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何倩贝邓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