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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5刑初165号

邴斌超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邴斌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认罪认罚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285刑初16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邴斌超,男,汉族,1992年11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初中文化,户籍所地在山东省莱西市,住该址。2018年4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7日被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2019]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邴斌超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卫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邴斌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邴斌超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沿国道204线由北向南到单位上班,行驶至133KM+430M处右转弯,遇被害人宫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同向行驶至此处,两车相撞受损,宫某死亡。经莱西市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邴斌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邴斌超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车辆信息、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邴斌超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未做辩解。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邴斌超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再查明,2018年4月27日邴斌超亲属在保险之外代其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4万元作为补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车辆信息、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赔偿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邴斌超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邴斌超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邴斌超亲属代其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本案邴斌超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邴斌超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邴斌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责令被告人邴斌超在缓刑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胡淑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臧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