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3007号
原告:成都惠淘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
法定代表人:王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男,公司员工。
被告:杨雷,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原告成都惠淘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成都惠淘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惠淘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惠淘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成都惠淘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舒旭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承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