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922执150号
申请人:李志江,男,汉族,1976年5月20日生,住清丰县。
被执行人:李健利,女,汉族,1969年2月22日生,清丰县村。本院依据(2018)豫0922民初1698号民事调解书,在办理李志江申请执行李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向李健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拉入失信被执行人等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李健利在网络查控系统中无银行存款。在金融机构也无账户信息,目前法院也查询不到李健利的车辆、房产及证券等信息,李健利在本辖区也无工商登记等信息。从法院查控系统查不到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去他家也一直未见到人,村里说他一直外出打工,长期不在家居住。以上情况已向案件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目前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10000元一直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922民初16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他条件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波
审判员 王玉峰
审判员 秦 冰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黄书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