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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21民初115号

科左中旗明阳塑钢门窗加工厂与何那音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科左中旗明阳塑钢门窗加工厂;何那音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0521民初115号

原告:科左中旗明阳塑钢门窗加工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图布信苏木后召斯冷嘎查。经营者:齐永贵,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图布信苏木后召斯冷嘎查。(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洋,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图布信苏木后召斯冷嘎查。(身份证号码:×××)

被告:何那音台,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代力吉镇东五井子嘎查,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原告科左中旗明阳塑钢门窗加工厂与被告何那音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左中旗明阳塑钢门窗加工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那音台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左中旗明阳塑钢门窗加工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门窗款8330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3998.40元(8330元×24个月×0.02元),本息合计12328.40元;3、从2019年1月1日起以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日,被告欠原告门窗款8330元,约定月利率2分,于2017年1月还清。后原告科左中旗明阳塑钢门窗加工厂多次索要未果,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何那音台未作答辩。原告科左中旗明阳塑钢门窗加工厂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据:证据1、欠据一枚,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证据2、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外出务工,地址不详,联系不上的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科左中旗明阳塑钢门窗加工厂提交的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及被告何那音台外出联系不上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何那音台未向法庭递交证据。本院案

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何那音台在原告科左中旗明阳塑钢门窗加工厂处定作门窗并安装共计欠款8330元,并为原告出具金额为8330元的欠据一枚,约定还款时间为2017年1月1日,逾期按月利率2%计息。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何那音台在原告科左中旗明阳塑钢门窗加工厂定作加工门窗并安装共计欠款833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据及当事人陈述内容予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何那音台应依法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科左中旗明阳塑钢门窗加工厂主张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那音台未答辩、未举证、未到庭参加诉讼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那音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明阳塑钢门窗加工厂欠款8330元,支付利息3998.40元(8330元×2%×24个月,从2017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1日),本息合计12328.40元;

二、被告何那音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明阳塑钢门窗加工厂利息以尚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1月2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何那音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春娟

人民陪审员 李淑香

人民陪审员 林 颖 

二0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