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026民初236号 原告周瑞青,女,1970年9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那坡县。 被告许尤光,男,56岁,壮族,广西靖西市人,住广西那坡县。 原告周瑞青诉被告许尤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由于被告许尤光已自行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周瑞青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瑞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农群惠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 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