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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026民初236号

周瑞青与许尤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瑞青;许尤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026民初236号 原告周瑞青,女,1970年9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那坡县。 被告许尤光,男,56岁,壮族,广西靖西市人,住广西那坡县。 原告周瑞青诉被告许尤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由于被告许尤光已自行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周瑞青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瑞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农群惠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 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