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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24执792号

陈春来、胡文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春来;胡文科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24执792号

申请执行人:陈春来,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执行人:胡文科,男,汉族,1970年5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春来与被执行人胡文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栾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324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春来于2018年12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文科向申请执行人陈春来支付189333.4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执行费277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89333.4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2019年1月2日、2月11日、3月18日、4月25日、5月14日通过六次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3、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栾川管理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到栾川县国土资源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将被执行人胡文科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9年5月5日对被执行人胡文科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5、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到被执行人胡文科户籍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下落不明。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胡文科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红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崔宏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