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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2民初1666号

孙坤岭与孙国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坤岭;孙国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92民初1666号

原告:孙坤岭,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孙国彦,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告孙坤岭与被告孙国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坤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国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坤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孙国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8年2月15日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至清偿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15日,被告因故向原告借款8000元,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了借款时间和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孙国彦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村村民,被告因偿还借款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元。2018年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孙坤岭捌仟圆整(8000元),定于一年还清,利息为年利息30%”。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孙国彦向原告孙坤岭借款8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且原告孙坤岭就借款原因、钱款来源、支付方式作出了合理说明,据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孙坤岭要求被告孙国彦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年利率为30%,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部分,原告要求被告自2018年2月15日按照年利率24%向其支付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孙国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坤岭借款本金8000元并支付利息(以8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2月15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被告孙国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梁超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冠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