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执3994号
被执行人:张惠棠,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关于被执行人张惠棠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4刑初233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惠棠应缴纳罚金5000.00元。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惠棠的银行存款3474.21元,此外无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并转付广州财政代收款专款账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建刚
审判员 仇 争
审判员 周海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