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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4执3994号

张惠棠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张惠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执3994号

被执行人:张惠棠,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关于被执行人张惠棠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4刑初233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惠棠应缴纳罚金5000.00元。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惠棠的银行存款3474.21元,此外无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并转付广州财政代收款专款账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建刚

审判员  仇 争

审判员  周海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