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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30执425号

袁安芬、陈跃权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0-09
所属地区
贵州省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安芬;陈跃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30执425号申请执行人袁安芬,女,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9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陈跃权,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7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袁安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跃权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2000元,执行费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陈跃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袁安芬5000元案件款,余款7000元被执行人承诺于2019年10月30日前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袁安芬表示同意。据此,因申请执行双方达成以上执行和解协议,应终结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黔0330执425号案件的执行。自被执行人违反以上还款约定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   令

审判员 母 建 伟

审判员 杨   顺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毅(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