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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82民初2962号

荣成市成山镇成山五村村民委员会与张桂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荣成市成山镇成山五村村民委员会;张桂英;荣成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民初2962号

原告:荣成市成山镇成山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成山镇成山五村。

法定代表人:李际发,主任。

被告:张桂英,女,汉族,1961年3月19日出生,住荣成市。

第三人:荣成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镇康村。

法定代表人:宁同福,总经理。 原告荣成市成山镇成山五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桂英、第三人荣成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

原告荣成市成山镇成山五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荣成市成山镇成山五村村民委员会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成市成山镇成山五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荣成市成山镇成山五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孙本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龙思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