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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881民初1928号

伍先凤与新余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长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09-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伍先凤;新余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长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881民初1928号

原告:伍先凤,男,汉族,1967年4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新余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九龙山乡。

法定代表人:刘海华。

被告:广东长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英红镇英红行政服务大楼519室。

法定代表人:陈艳芳。

原告伍先凤诉被告新余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长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新余中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法送达,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陈镜科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罗兰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