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303民初870号
原告:韩书杰,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满族,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刘俊连,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住秦皇岛市。 原告韩书杰与被告刘俊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书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人工资17182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原告为山海关区小湾返迁楼10号楼二、三、四单元刮腻子2.5元、打砂纸1元,共计3.5元,12号楼一栋砂纸活、零活、阳台下脚线,2遍腻子,每户用一个半工,共计36户,被告支付18900元,其余未结,还要扣三个单元人工费23个工,平数按185平方米,现公司已将人工款向被告支付,被告称未结清,拖欠原告工资。 被告刘俊连辩称,拖欠原告人工费数额为2110元,原告是粉刷工人,我承包了小湾返迁楼9、10、11、12号楼内墙粉刷,原告的人工费应是36户。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原告韩书杰为被告刘俊连承包的山海关区小湾村返迁10#楼二至四单元内墙粉刷工程提供劳务。双方口头约定粉刷单价为每平方米3.5元(含刮腻子、打砂纸),原告主张粉刷面积为每户207平方米,共计36户,被告则主张每户粉刷面积为185平方米。双方均认可被告已向原告支付18900元。被告主张因原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扣除原告维修费4600元(23个工×200元)。原告则主张因施工后需要找零等,被告口头答应向其支付额外费用。2017年11月7日、11月26日,原告分别为被告出具收到人工费3700元、2000元收据。原告另提交2019年2月3日刘俊连为其出具的欠款凭证一份,载明:“刘俊连欠韩书杰人工费2110元(贰仟壹佰壹拾元)”。 原告另向本院提交“佳宜公司”为刘俊连出具的结算单、面积、保证书复印件各一份,结算单复印件载明:刘俊连总计室内粉刷预估面积48000㎡×8元/㎡=384000元,粉底漆补贴14个单元×500元/单元=7000元,垫付材料款1845元,零工补贴2000元,预支人工费339400元,扣保修金约20000元,剩余约21545元。
本院认为,原告韩书杰为被告刘俊连承包的山海关区小湾村返迁楼10#部分内墙粉刷工程提供劳务的事实清楚,被告应按照约定足额向原告支付人工费。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原告人工费总额计算为23310元(3.5元/平方米×185平方米×12户×3个单元),扣除被告已支付18900元,尚欠原告4410元。被告称因原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应扣除维修费4600元,原告则称被告口头答应额外向原告支付零工费用,但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上述事实主张,故本院对于二人的以上事实主张均不予认可。另,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款凭证可视为被告对欠付原告人工费这一债务的部分认可,该凭证不能完全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俊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韩书杰人工费4410元; 二、驳回原告韩书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由原告负担85元,被告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旭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