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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102民初9006号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刘卫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刘卫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102民初9006号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846556643。

法定代表人:刘常宝,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建,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桐,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卫卫,女,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绿城物业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刘卫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城物业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建、吴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卫卫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绿城物业公司济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卫卫向绿城物业公司济南分公司支付物业费123056.16元及违约金46849.42元;2、诉讼费用由刘卫卫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28日,刘卫卫与绿城物业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物业前期服务协议,绿城物业公司济南分公司负责刘卫卫所购买历下区旅游路玉兰广场2、3号办公楼2单元4-407室的物业服务。刘卫卫无故拒绝交费自2014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绿城物业公司济南分公司多次向刘卫卫发出书面催缴通知书,但刘卫卫仍拒交物业服务费。被告刘卫卫未提出任何质证与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绿城物业公司济南分公司的陈述及对证据的审查,本院对基本事实认定如下:绿城物业公司济南分公司系具备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2012年2月25日,与济南海尔绿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绿城物业公司济南分公司为玉兰广场二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刘卫卫系玉兰广场二期2、3号办公楼2单元4-407室房屋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269.86平方米。2013年9月28日,刘卫卫与绿城物业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玉兰广场二期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中第十三条约定办公楼收费标准按照8元/月/平方米计费。协议第二十条约定,物业服务费每半年预缴一次,缴纳费用时间为每半年第一个月的上旬,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约定缴费的时间内按时缴费。协议第三十九条约定,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逾期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并按应付金额每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绿城物业公司济南分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2日、2017年10月25日向刘卫卫催缴物业费。刘卫卫自2014年4月1日起未缴纳物业费。截止2018年12月31日刘卫卫拖欠的物业费为123056.16元。

本院认为,刘卫卫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等诉讼权利。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刘卫卫与绿城物业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真实有效。绿城物业公司济南分公司已基本履行相关物业服务义务,刘卫卫作为涉诉房屋的业主,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绿城物业公司济南分公司要求刘卫卫支付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物业费计算方式:269.86×8×57=123056.16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每日按照欠费金额的万分之四交纳,该标准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计算方式为:以123056.1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卫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2014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23056.16元。

二、被告刘卫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3056.1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刘卫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兴欣

人民陪审员  陈家春

人民陪审员  宗学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边江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