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425执123号

赵忠民与袁哗昕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忠民;袁哗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 西 省 礼 泉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425执12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1942年12月5日生,住礼泉县。被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1936年5月2日生,住礼泉县。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依据生效的(2018)陕04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袁某某归还其借款20000元并清偿该借款的利息,支付其垫付的诉讼费4200元。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袁某某送达了我院(2019)陕0425执12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8)陕04 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义务,但其未予履行。后本院对被执行人袁某某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金融账户等进行了网络查询,又对其房产、土地登记进行了传统调查,并在其户籍地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只执行了1880元,再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结果,并向其说明此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陕0425执1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步 超审  判  员  魏 超 宏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0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军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