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03执1184号
申请执行人:鞠子璋,男,1937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赵招娣,女,1951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30日生效的(2018)皖0503民初2522号判决,于2019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赵招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招娣(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招娣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赵招娣存款2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玉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
书记员 丁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