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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03执1184号

鞠子璋、赵招娣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2-25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鞠子璋;赵招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03执1184号

申请执行人:鞠子璋,男,1937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赵招娣,女,1951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30日生效的(2018)皖0503民初2522号判决,于2019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赵招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招娣(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招娣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赵招娣存款2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玉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

书记员  丁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