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23民初804号
原告:邢晓珊,女,1987年5月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委托代理人闫世青、闫宁,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定沛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庆辉
被告:河北沛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晓
被告:王学民,男,1981年4月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晓珊与被告正定沛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沛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王学民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诉争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嫌经济犯罪,本案被告王学民已因此被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邢晓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0元,原告邢晓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韦会同
审判员 刘宏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