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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223执恢6号

黄锋、廖松林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黄锋;廖松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223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黄锋,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壮族,住凤山县。

被执行人:廖松林,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公务员,住凤山县。 申请执行人黄锋与被执行人廖松林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凤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1月4日予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8)桂1223执恢6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廖松林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尚欠申请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负担民事案件鉴定费2200元、受理费2440元及本案执行费147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偿还了申请人44400元。此外查明,被执行人廖松林系凤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工,本院遂作出(2019)执恢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自2019年6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收入3000元,直至偿清对被执行人的上述债务。在案外,申请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长期履行,被执行人也在如约履行当中。故此,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被执行人逾期或不履行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桂1223执恢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 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黄尚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