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122执17号
申请执行人:秦永民,男。
被执行人:纪委,男。本院在执行秦永民与被执行人纪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1月9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纪委已于2018年12月11日注销户口,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套(莒房权证城区第**),位于莒县安都花园**楼****,已查封,有抵押,因遗产问题,暂时无法处理。现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1122执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建德
审 判 员 公方红
人民陪审员 王冠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京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