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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03执保548号

(2019)湘0703执保548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玉华、程世友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熊玉华;程世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703执保548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超,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沙市雨花区,系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熊玉华,女,196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 被执行人程世友,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县,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玉华、程世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熊玉华、程世友14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熊玉华、程世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及涉案租赁物件。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熊玉华、程世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万元,或对被执行人熊玉华、程世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及涉案租赁物件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劲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付勋艳

书 记 员 周琪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