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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3074号

谢红与四川瑞星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09-0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红;四川瑞星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7民初3074号

原告:谢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成,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瑞星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新华,男,公司员工。 原告谢红与被告四川瑞星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被告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新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谢红、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2、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向谢红双倍退还定金共计26000元;3.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向谢红支付二手车交易的欠付款项4500元;4.本案诉讼费由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29日,谢红、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车辆销售合同》和《二手车交易合同》,约定谢红向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奔驰GLA200Style汽车,同时谢红将其二手车出卖与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当日,谢红支付了定金13000元,其中1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账户,3000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与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销售人员陈蕾。2018年12月26日,谢红应通知,前往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验车,发现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车辆不符合新车标准,存在座椅防尘套被拆除、没有引擎和轮胎保护膜、车内有食物残渣和凹痕、车窗有污渍、后盖有划痕等问题,故谢红要求解除《车辆销售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同时,谢红已将其二手车交付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和保险金。 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辩称,1.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向谢红提供的车辆为全新车辆,谢红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其未在约定期限内提车,构成违约,故定金不应退还;2.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实际收到谢红的二手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应支付价款2500元,但保险补贴2000元不应支付。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29日,谢红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车辆销售合同》,约定车辆为红色奔驰GLA200Style,总价款为225800元,合同价包括保险2000元,定金10000元;车辆预计交付时间暂定为2018年12月20日,具体时间以实际通知为准;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将上述车辆交付谢红前,须为车辆做交车前检车PDI及养护等工作;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将在车辆报关、通关手续办理完毕后,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谢红办理车辆交付手续,谢红应于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车辆交付地点付清余款与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办理车辆交付手续,车辆的交付地点为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展厅,因谢红原因不办理车辆交付手续的,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定金,并将车辆另行出售。同日,谢红向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支付定金10000元及诚意金3000元。同日,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谢红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约定,谢红向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出售其车牌号为川A×××××的POLO车辆,成交价格为2500元;该车于2018年11月29日已交车;本二手车价格是以在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新车为前提,谢红购买车型为GLA200,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赠送谢红保险支持2000元(前提条件:为新车开票名字必须为谢红,且在2019年1月6日之前必须开票,提供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018年12月19日,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通过中邦物流有限公司向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运送包括本案涉案汽车(VIN码:LE4TG4DB7KL238077,FIN车辆识别号:LE41569431L238077)在内的六辆汽车。2018年12月20日,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新车移交前检查,作出《经销商新车移交前检查单》,载明,车身清洁及外部瑕疵(如漆面、保险杠、饰条、玻璃等)、座椅/安全带(清洁、折叠、损坏、加热器的LED、调节/记忆功能)等项目均为合格。 2018年12月26日,经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通知,谢红前往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验收涉案车辆,验收车辆过程中,因谢红怀疑涉案车辆非全新车辆,拒绝接收。 2019年1月17日、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向谢红发送《催款通知函》,催促谢红于2019年1月18日前交纳车辆余款167391元,如未能如期办理,该车辆将另售给其他客户。2019年1月18日,谢红向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发送《关于贵公司的回复》,载明,在拒收2018年12月26日有瑕疵车辆后,没有收到过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联系新车到货需要到店验车付款的任何形式的请求。 另查明,本案庭审中,双方一致陈述,涉案车辆已被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销售与案外人,谢红也已通过其他方式购买新车;谢红已经实际向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交付二手车,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已将二手车过户给案外人。 以上事实,有《车辆销售合同》、《二手车交易合同》、签约明细、收据、经销商新车移交前检查单、车辆基本信息、奔驰轿车运输通知单、催款通知函、关于贵公司《催款通知》的回复、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及当事人陈述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谢红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二手车交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谢红一致陈述,涉案车辆已经销售与案外人,谢红也已经通过其他方式购买新车,故《车辆销售合同》已无法实际履行,本院对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要求解除《车辆销售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谢红诉称,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交付的车辆有瑕疵,故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6000元,对此

本院认为,谢红虽于签订合同当日向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共计支付13000元,但《收据》载明定金金额为10000元,故本院认定,双方约定的定金金额为10000元,其余3000元的性质为诚意金。合同解除后,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应将诚意金3000元退还谢红。为证明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存在过错,交付的车辆有瑕疵,谢红向本院提交了照片,本院认证,虽双方对照片真实性认可,但照片内容并不能反映谢红诉称的车辆划痕、车内有食物残渣等问题,且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提交了涉案车辆的运输通知单及经销商新车移交前检查单,能够证明涉案车辆系2018年12月19日由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运送至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经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检查不存在谢红诉称瑕疵的事实,故谢红提交的照片不能证明瑞星行汽车销售在履行《车辆销售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谢红不履行双方约定的支付尾款及提车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故本院对谢红要求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向其退还26000元的诉讼请求,在3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二手车款项,双方一致认可,谢红已将其二手车交付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也已将该车辆转让与案外人,故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应按照《二手车交易合同》约定,向谢红支付二手车价款2500元。根据《二手车交易合同》约定,谢红在售卖其二手车的同时,购买奔驰GLA200新车,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赠送保险支持2000元,故该2000元系谢红购买新车的赠送保险费,并非二手车的价款,故对于谢红要求瑞星行汽车销售公司支付二手车价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在2500元的范围内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四川瑞星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谢红于2018年11月29日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 二、被告四川瑞星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红退还诚意金3000元; 三、被告四川瑞星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红支付二手车价款2500元; 四、驳回原告谢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1.5元,由原告谢红负担200元,被告四川瑞星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匡婷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高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