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524民初654号
原告:祁辽强,甘肃武山人,住武山县。
被告:李东东,甘肃武山人,住武山县。
原告祁辽强与被告李东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2019年6月3日,原告祁辽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祁辽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计96元,由祁辽强负担。
审 判 员 钱永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吴绍鹏
书 记 员 陈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