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981执1250号
申请执行人:梁永生,男,生于1975年9月13日,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农民,住玉门市。
被执行人:何斯漫,男,生于1983年2月16日,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原系玉门市花海镇南渠村**农民,现住酒泉市肃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永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斯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0981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案件款101447元,承担执行费14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可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2018)甘0981执1250号案件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王宝军
审判员 王天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韩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