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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8执1112号

重庆粮食集团渝百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德和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粮食集团渝百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德和粮油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08执111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粮食集团渝百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丹龙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39G814。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德和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正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551129361D。

法定代表人:郭春玲。本院在执行重庆粮食集团渝百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德和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粮食集团渝百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德和粮油有限公司退还履约金18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诉讼费及承担执行费。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被执行人存款、网络银行(含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等)、有价证券、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股权股份、工商信息等财产状况。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个,依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将被执行人浙江德和粮油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月,并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勇贵

审 判 员 夏 文

审 判 员 李 旭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洪毅

书 记 员 谢宇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