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802民初1269号
原告: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
诉讼代表人:缪锟,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中心小学. 原告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中心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中心小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中心小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7元,减半收取1443.5元,由原告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根旺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刘薇
书记员李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