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21执保181号
申请人:泸县平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玉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978719029。
法定代表人:郭庆伟,董事长。
被
申请人:傅贵,男,1987年1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申请人泸县平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傅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傅贵价值18814.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其所有的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傅贵所有的价值18814.5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傅贵在泸县喻寺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应得宅基地退出补偿款18814.5元; 二、冻结期限为二年,从2019年6月3日起至2021年6月2日止。 案件申请费208元,由被申请人傅贵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红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万贤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