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02民初2556号
申请人:李某,女,1992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
申请人:付某,男,1992年9月5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滨州市黄河三路及位于滨州市黄河三路房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付某名下位于滨州市及位于滨州市,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李某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新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