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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5281刑初580号

王少武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王少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5281刑初580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少武,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劳务人员,住普宁市。因本案于2019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9]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少武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桂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少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王少武与同案人杨某(已判刑)为牟取非法收入,在xx市xx镇xx村寮门前开设一“牌九”赌摊,提供“牌九”作赌具,以赌“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当天下午公安机关查处上述赌摊,现场抓获杨某和参赌人员王某1、王某2。至被查获,共有20多人在该赌摊参与赌博。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少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地点及查获的赌资、赌具的相片,提取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少武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伙同同案人提供场所、赌具及设定赌博方式,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王少武所犯罪名成立。王少武与同案人合伙开设“牌九”赌场,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王少武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王少武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少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晓胜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吴育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