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7民初1903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陵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921122619R。 负责人祝琦,系该支行行长。 被告冯延海,男,汉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延川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告景雪会,女,汉族,1981年6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延川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告陕西嘉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6968282E。 法定代表人吕长江。 本院受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陵区支行与冯延海、景雪会、陕西嘉园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陵区支行在法定期限内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陵区支行在法定期限内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泽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薛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