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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928财保66号之一

自贡市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濮阳通用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自贡市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濮阳通用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28财保66号之一

申请人:自贡市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673546390F。

法定代表人:邓超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

被

申请人:濮阳通用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曾用名:濮阳县通用天然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794280226H。

法定代表人:张宏杰住所地:濮阳县解放路中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20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濮阳通用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曾用名:濮阳县通用天然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人民路支行的银行账号:17×××91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200万元;将被申请人濮阳通用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曾用名:濮阳县通用天然气有限公司)持有的滑县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的90%的股权予以查封,以上保全金额共计2283254元,并提供了财产担保。2019年5月24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经审查,本院依法作出了(2019)豫0928财保66号裁定,一、将被申请人濮阳通用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曾用名:濮阳县通用天然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人民路支行的银行账号:17×××91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将被申请人濮阳通用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曾用名:濮阳县通用天然气有限公司)持有的滑县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90%的股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以上查封、冻结共计2283254元。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濮阳通用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曾用名:濮阳县通用天然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人民路支行银行账户:17×××91的冻结。

二、解除被申请人濮阳通用绿能天然气有限公司(曾用名:濮阳县通用天然气有限公司)持有的滑县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90%的股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连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周梅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