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7行审11号之一本院于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对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津宁河卫计征字2016第13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中,作出的(2017)津0117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原行政裁定书中被执行人“魏少友”,现更正为“魏少有”。
审 判 长 王玉存
审 判 员 吴冬梅
人民陪审员 王学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孟龙 微信公众号“”
魏少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7行审11号之一本院于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对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津宁河卫计征字2016第13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中,作出的(2017)津0117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原行政裁定书中被执行人“魏少友”,现更正为“魏少有”。
审 判 长 王玉存
审 判 员 吴冬梅
人民陪审员 王学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孟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