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103民初3202号
原告:长沙佳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镇暮云工业园南湖路**。
法定代表人:殷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宇、男,199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系公司员工。被告一:刘秉军,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多生,新邵县法律援助中心。被告二:周祝连,女,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长沙佳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沃公司)与刘秉军、周祝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佳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宇,刘秉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多生到庭参加诉讼,周祝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佳沃公司请求判令:
一、确认涉案沃尔沃挖掘机(型号EC210B,序列号38154)归佳沃公司所有;
二、刘秉军、周祝连向佳沃公司支付挖掘机占用期间的损失600000元。诉讼过程中,佳沃公司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刘秉军答辩:
一、刘秉军不是本案挖机的承租人。
二、佳沃公司没有将挖机向刘秉军交付挖机。融资租赁合同是刘秉军签署的,但是刘秉军没有支付任何款项。
二、沃尔沃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刘秉军陈述,签字后不需要刘秉军承担责任,三、购买的人是村里的人,姓周,具体不记得。
四、涉案挖机刘秉军没有收到和使用过。周祝连未到庭,未参加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9日,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沃金融公司)作为出租方,刘秉军作为承租方,佳沃公司作为见证人,签订编号为F106003的《融资租赁协议》,主要内容为:租赁设备:生产商为沃尔沃公司,供应商为佳沃公司,型号为沃尔沃挖掘机EC210B,序列号38154,出厂年份2011年。租赁期间:《融资租赁协议》项下的租赁期间以《设备交付、接受凭证》所记载的租赁设备交付日期为起租日,租赁期间共计36个月(由于承租人首期的付款日期距离起租日可能超过一个月,因此实际租赁期间可能略有差异)。首付款及租金:首付款204000元;首期租金(空白),每期租金(空白),共36期;还款方式后付,月付;付款日(每期租金)为选择选项;付款方式委托扣款。保证金无。手续费无。留购价款:100元。租赁保费的支付:经出租人同意,租赁保费将分摊到各期租金中按期支付。租赁期满:租赁期满,承租人在期限期间没有违约,承租人可以选择A承租设备交还给出租人;B支付留价款取得设备所有权;C重新协商租金租赁设备;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期间内有违约行为,则承租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之前,出租人有权拒绝承租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者续租租赁设备。同日,刘秉军作为授权人,佳沃公司作为见证人,向沃尔沃公司出具《扣款授权书》,主要内容为:按照《融资租赁协议》约定,本人承诺将每一付款日前在委托扣款账户存入足额的金额,由于偿付当期的租金。佳沃公司提供刘秉军签字的《个人划款授权书》,主要内容为:致中国工商银行,本人刘秉军(430222196304173115)授权工商银行接受沃尔沃公司电子银行指令后,根据指令指定的金额从本人缴费账户62×××64划款至收费企业账户,无需每次划款前征求本人意见,在本人向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燕莎支行提交“终止授权通知书”并办妥终止授权手续之前,本授权书始终有效。刘秉军辩称其未签署过该《个人划款授权书》,未办理过该银行卡,未支付过任何款项。刘秉军未申请笔迹鉴定,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银行卡不是其所有,本院推定其签署了《个人划款授权书》,办理上述尾号为0264的工商银行卡。2016年1月13日,沃尔沃公司向佳沃公司出具编号为CSJW20151226《权益移转证明书》,主要内容为根据佳沃公司与沃尔沃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和《担保确认函》,佳沃公司应对我公司与刘秉军签署的编号为F106003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刘秉军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和回购保证责任。佳沃公司已经履行保证责任和回购义务,截止至2014年11月28日,代偿融资租赁协议下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欠付款363121.76元。据此,佳沃公司保证沃尔沃公司免于承担因承租人向我公司主张任何与租赁物有关的权利而发生的任何责任和费用为前提,沃尔沃公司确认将承租人欠的租金和其他应付款包括追偿权的一切权益以及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佳沃公司。佳沃公司在起诉状中自认自2011年7月29日至2014年11月28日期间,刘秉军未支付过租金,严重违约,导致佳沃公司依据与沃尔沃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担保条款的约定,向沃尔沃公司承担回购保证责任。诉讼过程中陈述,合同约定的设备价值1020000元,融资金额851190元(未包含利息),首付款204000元,保险费35190元,月供是26988.45元,应支付36期。刘秉军在诉讼中陈述没有支付过任何款项。另查明:
一、刘秉军、周祝连是夫妻关系,现夫妻关系仍存续。庭后,佳沃公司提供一份证据材料《融资租赁协议》附件四:设备交付、接收凭证,承租人处有刘秉军签字、见证人处加盖佳沃公司公章。上述事实,有《融资租赁协议》、《个人划款授权书》、《权益转移证明书》、《婚姻登记记录情况证明》、当事人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一、周祝连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诉讼答辩、辩论及举证、质证的权利。
二、《融资租赁协议》、《个人划款授权书》、《权益转移证明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融资租赁协议》为所有权保留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满,承租人在期限期间没有违约,承租人可以支付留价款取得设备所有权。刘秉军在陈述未支付过任何款项,在佳沃公司承担回购责任后,沃尔沃公司出具《权益转移证明书》将承租人欠的租金和其他应付款包括追偿权的一切权益以及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佳沃公司。佳沃公司依法取得涉案型号为EC210B,序列号38154沃尔沃挖掘机的所有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涉案型号为EC210B,序列号38154沃尔沃挖掘机为原告长沙佳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长沙佳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黎 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杜炫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五十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