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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202执56号

黄彬兴申请张宝金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1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彬兴;张宝金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1202执56号申请执行人黄彬兴,男,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张宝金,男,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申请执行人黄彬兴与被执行人张宝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7)黑1202民初86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额240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控,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18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再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尚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122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其他费用等。本院已将张宝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书面表示认可本院穷尽调查手段的执行情况及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兆学

审判员  范忠林

审判员  关宏岩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任英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