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1刑更3121号罪犯安仁林,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德江县人,住贵州省德江县。现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5)甬鄞刑初字第16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仁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安仁林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浙02刑终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5月3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第四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9年5月9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第四监狱认为,罪犯安仁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安仁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四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安仁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安仁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29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小玲
审判员 俞永平
审判员 杨宏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戴皖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