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1021民初134号
原告:陕西洛南阳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洛南县四皓街道办事处时代领域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16815627294。
法定代表人:杨军宏,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桁,陕西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园园,陕西宜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锋,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洛南县
被告:张红梅,女,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洛南县
被告:白永洛,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南县
被告:许利,女,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洛南阳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锋、张红梅、白永洛、许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洛南阳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洛南阳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6元,减半收取1248元,由原告陕西洛南阳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殷爱民
人民陪审员 叶双荣
人民陪审员 焦建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田 苗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