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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1021民初134号

陕西洛南阳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锋,张红梅,白永洛,许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洛南阳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红梅;王锋;白永洛;许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1021民初134号

原告:陕西洛南阳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洛南县四皓街道办事处时代领域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16815627294。

法定代表人:杨军宏,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桁,陕西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园园,陕西宜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锋,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洛南县

被告:张红梅,女,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洛南县

被告:白永洛,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南县

被告:许利,女,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洛南阳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锋、张红梅、白永洛、许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洛南阳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洛南阳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6元,减半收取1248元,由原告陕西洛南阳光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殷爱民

人民陪审员  叶双荣

人民陪审员  焦建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田 苗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