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821民初1223号之一
申请人:范洁明,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雄,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
被
申请人:李梓城,男,199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被
申请人:黄**亮,男,199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洁明与被告黄**亮、李梓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范洁明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李梓城名下位于佛冈县房屋一套以及被申请人黄**亮名下的粤R×××**小型轿车一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范洁明以登记在其名下位于佛冈县房屋(产权证号码:粤房地权证佛字第**)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范洁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同时,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也应一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梓城名下位于佛冈县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房屋由被申请人李梓城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赠与或故意损毁;
二、查封被申请人黄**亮名下的、现停放在佛冈县道路交通拯救队停车场的R*****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该车辆由佛冈县道路交通拯救队停车场保管;
三、查封申请人范洁明名下位于佛冈县房屋(产权证号码:粤房房地权证佛字第**)套,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房屋由申请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赠与或故意损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禤佰灵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朱晓菁 百度搜索“”